本案例选取身边经常发生的因车辆外借造成车辆所有人承受一定损失的事件,提醒广大车主谨防车辆随意外借。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4日,王明着急去车站接人向朋友李涛借车,王明虽未通过科目四拿到驾驶证,但是李涛考量到他的驾驶技术过关,又碍于朋友情面,在明知道王明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还是将车借给了他。行至某小区路口时,王明因赶时间逆向行驶,为躲避一辆货车与旁边的水泥柱子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0万余元。2023年6月6日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明逆向行驶以及无证驾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辆维修完毕后,李涛与王明多次协商车辆维修费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李涛一气之下将王明及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案例人名为化名)
【裁判结果】
依法院审议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李涛系该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尽到车辆管理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二款第3点规定:“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法院最终判决,李涛承担王明应赔偿部分的 20%,A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李涛自掏腰包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了2万元的损失。
【风险提示】
各位车主朋友们,要谨慎车辆外借,如要外借,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要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看是否存在缺陷,有缺陷的情况下及时修复确保车辆能够安全行驶后再进行外借;
二、了解驾驶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是否具备相应车型的驾驶资格,是否存在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等情形,在核实到驾驶人不符合驾驶资格等情况时,不要将车进行外借;
三、了解驾驶人是否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如存在,不要将车辆外借。
四、确保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的商业险,以减轻可能发生事故时的经济负担;
五、如有必要,还可以与借车人签订书面的协议,减少纠纷的可能性。
(一审:龙晓龙,二审:邓望军,三审:文杰)